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怎样处理
时间:2023-03-04 08:32:12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人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的形式作出的,应该即时作出承诺,如果是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是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遇到强制撤销要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本文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二、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要约要成立,其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所以一份要约不应当有两个承诺期限,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是明确合理的。但同时要约也可以是特殊的意思表示行为,特殊要约行为的承诺也应当是特殊的,有时是两个条件,甚至有多个条件。故若是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期限是否相互冲突,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要件,据此再确定要约的效力,以及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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