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
时间:2023-02-17 15:40:47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目前,对第二审刑事案件,法院拟开庭的,检察机关有机会全面介入,也就有条件履行监督职责。但大量不经开庭直接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情况基本上一无所知,可以说,这方面存在监督上的空白点。我们认为,全面履行对第二审案件的监督有其必要,因为无论二审是否改变裁判,结果本身都不足以说明其决定的准确性。而不经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又不介入,使本应控辩审三方参与的刑事诉讼此时缺少一方,诉讼结构不完整。按照《最高法院解释》,二审法院不开庭时,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当事人意见,却不必听取控方(检察机关)意见。这种做法不能说实现程序公正。在二审中的检察机关,从本质上讲仍然履行控诉职能,但其作用显然不只是指控犯罪,还要发挥监督功能,维护各个程序中的司法公正。因此,要全面审查一审的程序和实体,监督二审时法院的审理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必然维持一审检察机关的诉讼观点。检察机关参加诉讼,将把事后监督扩展到事中监督、事前监督,有助于减少和防止第二审错误裁判的发生。第二审程序不重视、甚至忽视检察机关的作用,有违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从保障监督并兼顾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第二审程序,即:一审检察机关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立即做出答辩意见,连同一审有关材料(检察副卷)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法院拟不开庭审理,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调取审判正卷(证据材料)审理,无论是否调卷,第二审检察机关都应将对案件审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第二审法院,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对此做出详细评判,以利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请其上级院抗诉。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建议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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