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只要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即使利用了职务之便,单位领导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的行为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认定集体挪用公款的行为,重在确认该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部分公款暂时借给单位职工使用,虽然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在法律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经集体研究决定,属于少数人利用单位名义挪用公款,或者是少数人利用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自己从中谋取私利,此时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单位行为,本质上则属于个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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