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和区域代理合同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的规定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区域代理商与货物供应商是委托关系,代理商是为委托人代销商品,收取佣金;而包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物买卖活动,自负盈亏,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假如商品没有售完,余下部分应由包销商承担,货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等与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关系。
一、行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主体的限定性主体的限定性指法律对行纪人有特殊的要求,如下:
(1)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纪资质。行纪活动是具体的专业领域内的商业活动,要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行纪人必须具有行纪能力。行纪能力指行纪人进行行纪活动必须具备的能力,它首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具备本类行纪活动的专业能力。如证券公司作为股民的行纪人必须具有买卖股票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设备。行纪资质多由国家或行业授予。
(2)行纪人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和登记。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信用为基础制定的,行纪人若不守信用,随意卷走委托物,将严重危害交易秩序。为保证行纪人的信用,法律采用登记制。法律规定,行纪人在登记后方可营业,同时对其注册资金、担保作强制性限制,符合条件的,才给予登记,这样使行纪人的信用具有了一定保障。同时也是对行纪业本身的保障,使人们认为行纪业是一个可信赖的行业,敢于涉足于行纪领域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内的行纪活动,如金融、证券、保险、外贸等行业,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还要进行审批,以使其有序发展,不致扰乱经济大计。
2、行纪内容的特定性即行纪行为只能是贸易行为,这是行纪合同区别于其他委托合同的特征。贸易即商品的买卖,主要指代销、代售、寄卖等行为,对象主要为有形物、有价证券等。
3、行纪名义的亲自性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也没有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4、最终权利义务归属的间接性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要归于委托人,但是首先要由行纪人承担,然后依照委托合同转归委托人,是间接的承担。
5、行纪合同是有偿性与服务性的结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的,是一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同时行纪人的服务是有偿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6、行纪合同是双务、诺成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与行纪人互负权利与义务,是双务合同。行纪合同自行纪人承诺接受委托而成立,因而是诺成性合同;法律没有对行纪合同的形式来作特别要求,因而是不要式合同。
二、授权委托人是谁
授权委托人是指授权他人代表企业办理某项事务的人,也就是委托人。委托合同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货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终止委托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授权委托人的责任如下: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总之,指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是指授权他人代表企业办理某项事务的人,也就是委托人。委托合同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货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的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但有法律效力。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三、海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假如债权人没有占有所留置的货物,留置权也就不存在。
3.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留置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构成非法留置,侵犯货物所有人的利益。
4.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所谓合理限度,是指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所拖欠的债务数额应该构成合理的比例。一般应略大于所欠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又可防止因留置货物而导致收货人损失的扩大。另外,有关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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