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自己的何以琛!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0:50:19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也可以不改换姓氏。

(2)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纠纷,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消除。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在解释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养父母、养兄弟姐妹。

一、收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什么?

1、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违反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2、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收养的特征有哪些?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6)收养与寄养和国家的收容养育不同。

相关法律中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收养关系在建立之后,日后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这点还请大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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