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刘某金、陈某分别在吕某(另案处理)的邀集下,伙同吕某启(另案处理)到武平县租下一家店面开办“武平县百草堂草药店”。由刘某负责药店的全部经营业务,陈某在药店为病人坐诊,吕某启则负责到各乡镇的集市上散发宣传该药店的“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内容的《农村生活健康报》。之后,当陈某给病人看病时,刘某金、刘某就在一边旁听。当给病人看完病需要开药方时,陈某将该病人的症状写在一张空白纸条上,交由刘某金或刘某前往附近的药房购买治疗相应症状的药品。
刘某金或刘某购买到相应药品后,迅速返回到陈某的租住房内,将所购药品用小型粉碎机打磨成粉末,倒入事先准备的由陈某凭自己经验配置的中草药粉末中均匀混合,再用透明小塑料袋包装成袋后返回到“武平县百草堂草药店”交给陈某。陈某拿到药后告知病人此为本店“祖传秘方”并说明服药数量、方法和禁止食物等事项,病人拿药后交钱。期间,该药店共为二十余名病人看病后销售上述药品,共计销售得款至少人民币31100元。经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从病人处扣押的药品及在该药店扣押的药品均认定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金、陈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当,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较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示,销售假药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千万不可为了牟利铤而走险。尽管病急,但不可乱投医,尽量选择在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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