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一般是和赃物一起被要求“退”的,不过目前刑事案件中主要会要求退赃款。所谓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任何财产和经济利益,赃款主要包括现金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赃物主要包括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资或其他有价证券。
从概念上可以看,赃款是犯罪行为的产物,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行为或者并未获得恶意取得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自然不存在可以退的赃款。
因此,无论是退赃款还是退赃物,都是以赃款和赃物存在为前提的。
如果一个人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但是并无赃款、赃物可退,那么就没办法也不能按照公安要求去退“赃”。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只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所收回来的款项只能采取冻结的措施,并作为证明案件中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证据加以保存,并最终会连同其他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说明,公安机关所谓的追赃实质上是为搜集、固定证据,是为侦查活动服务的,既然只是作为证据使用,这说明冻结的款物最终是否属于赃款,是否应予没收都需要人民法院来审判认定,在法院判决之前,所谓的赃款都只是“疑赃”。
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后,在30天期满后如果想要继续关押就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再批准逮捕时是可以考虑是否存在退赃这个情节来决定是否做出批捕决定。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社会危险性有无的评价主要是看有无再犯、毁灭证据、报复证人等要素,也并不包含“退赃”的情形,因此也无法通过“退赃”推出对涉案人员取保“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论。
退赃的金额一般不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决定,而是由法院最终的判决来进行决定。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和金额已经搜集清楚的话,那么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受害金额的比例来进行退赃,有时候可能不会全额退赃,因为公安机关搜集到的赃款不一定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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