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的平安保险讲师李先生今日终审有果。27日下午一点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曾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担任讲师的李先生,在购房贷款时按银行要求在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后来李先生失业,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没有投保失业特别附加险而拒绝理赔。2004年10月27日,西城法院以李玉林没有签“失业特别附约”附加险保险合同,太平洋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驳回了李玉林的诉讼请求。李玉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依据李先生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中《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和全残,其中并无关于被保险人因失业无法偿还消费贷款的保险责任。该投保单投保事项一栏中关于险别是分为主险和附险的。投保单中明确显示李先生投保的是主险,缴纳的是主险的保险费。李先生主张其因失业无法偿还贷款属于其投保的人身保险的责任范围,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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