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裁定予以保全的,会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就可以依法申请保全,法院裁定予以保全的,会立即开始执行,并依法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遭拒付债权人诉索债
近日,江苏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因未及时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效力不及债务人一案。
2013年10月2日,王贵找到还在国庆休假的杨俊家里,请求贷款给他,并允诺月息三分,借期六个月。以放高利贷为业的杨俊,并不为这点利息所动,考虑到王贵与他多少沾亲带故,把钱放给他也不至于收不回头。就在当天王贵向杨俊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杨俊从自己老婆账户里提取82000元转账给王贵,按照规矩提前预留了18000元的利息。
2014年4月1日,到了还债日。王贵一下子无法也筹出10万元,就与杨俊商量,用自己对第三人某公司未到期债权10万元来抵债。开始,杨俊有些不高兴,担心风险。聪明的王贵早已将此事告知他表姐——杨俊的老婆,并征得她的同意。怕老婆的杨俊在接到老婆的电话后,不得已接收了王贵写给他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不懂法律的他,以为拿着这张等同于借条的通知书,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这等待的三个月利息可是一分没少。三个月后,杨俊拿着债权转让通知书去收钱,对方根本不认账,并以他的债权人未将此事通知他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杨俊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王贵作为某公司的债权人,将对其10万元债权转让给杨俊,虽王贵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并未将该通知送达到债务人,因而,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存在于在原告杨俊和被告王贵之间,效力无法企及第三人。审理中,原告杨俊放弃了这三个月的利息。据此,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贵向原告承担82000元借款责任,驳回原告对第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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