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可以直接更名吗
针对拆迁问题,不能实行房屋立即更名政策。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方予以补偿时,通常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其次则是由于征收房屋引起的相应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再者,便是因为房屋征收所导致的生产活动及经营业务损失的补偿。
存在特殊情况即确有必要进行房屋征收的,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种:首先是国家安全与对外交往方面的需求;其次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供应、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再者就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教育发展、文化传承、卫生保健、体育竞技、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灾害防范、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城市服务、公共设施等等公共事业的推进与维护所需;
接着是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居民生活质量而组织开展的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此外,还有政府依法依规实施的对危楼密集地区及基础设施条件差等地段展开的旧城区改造需要;最后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置换房屋和拆迁补偿一样吗
在拆迁安置措施中,房屋置换与拆迁补偿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尽相同的实施方式。
直观地来说,房屋置换是指根据原有的房产证面积,依照特定的比例来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的重新安置方案;而相较于此,拆迁补偿则通常被视为现金补偿形式,即按照不低于拆迁公告期间,相等地段所述房产的价格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金额的现金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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