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愿性质的转账行为中,是否能够依法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取得胜诉,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审慎的分析与评估。
若转账行为确系源于当事人真实且诚恳的意愿表达,如赠送礼品、清偿负债或支付报酬等情景之下,则通常难以借助不当得利之名寻求收款方归还所涉款项。
然而,倘若能够切实举证证明转账实乃由于误解、受到欺骗、遭受胁迫等不得不为之的情形,亦或是收款方获得该项财产并无明确合规性基础,这时成功胜诉的机率将会相应提升。
举例而言,在特殊场景中,某些转账者本意欲向他人支付款项,不料错将款额误转入至他人账户,而收款方却无法提供其获取此笔资金的合法性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发起不当得利诉讼便具备了一定的胜诉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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