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03 18:41:24 2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教育部决定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四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全国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总数计划达到500~1000个。

第六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1)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2)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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