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不正当之利益目的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者,视为行贿犯罪行为。在商业交易或经济往来过程中,若违反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制度,向国家公职人员馈赠财物,且金额达到法定上限者,或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名目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及手续费者,均应视为行贿罪予以惩处。
然而,如因受胁迫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但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者,则不应认定为行贿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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