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经济纠纷本身并不会对离婚权产生直接冲击。
实际上,判定离婚与否的核心要素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是否真正破裂。
假如由于存在经济纠纷,使得夫妻间的感情状况已经严重受损,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共同生活,那么确实有资格提出离婚请求。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便在离婚程序中,涉及到的诸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负担等经济问题仍然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来妥善解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有权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也无济于事,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的范畴: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在此前提下提起离婚诉讼,同样应当得到准许离婚的裁决。
在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如果双方又持续分居达一年时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应当给予其离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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