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分析
以外出借钱为由将朋友的车开走,后因赌博输钱,两次将车抵押给他人,共骗取抵押款1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3岁的周某是我市西青区南河镇人,今年5月14日,周某来到邻居鞠某家借车,称要去河北区一家农机厂要账。周、鞠二人平时经常一起驾车外出。鞠某就把自己的夏利车借给了周某。
周某驾车行至西站附近时,接到牌友的电话,说要找他出来“赌”几局。当天下午,周某一口气输了4000多元,由于身上没带那么多钱,就提出用汽车抵押。双方协调后决定,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另将周某的身份证扣下,并说好第二天到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离开后,周某怕无法向鞠某交代,就想再赌一把把钱“捞”回来。吃过晚饭后,周某来到另一家常去的“赌摊”,又输掉了7000多元,并采用相同的办法将同一辆车以8000元的价格抵押。5月20日,周某被抓获归案,该车经鉴定价值3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由于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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