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其中任一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饶平县城汕汾西路北55号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栏,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本委托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4、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3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1
0
纸质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4
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
5
地方税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税务部门)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2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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