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所在地法院界定的标准是: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5、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是否必须在户口所在地
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离婚诉讼由被告居住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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