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
时间:2023-06-09 21:43:49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劳字[1998]38号

为加快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增强统筹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6月底以前上缴金额不得少于应上缴金额的50%,9月底以前不少于80%,年底前必须如数上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1998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一九九四年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2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将本地每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20%,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调剂金的上解通过各地、州、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条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地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向自治区申请使用调剂金:

1.历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本地离退休人员两个月养老金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地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大幅度下降,基金周转发生重大困难的;

3.因吸收中央、自治区及本地困难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致使本地统筹提取比例上升达3个百分点以上的;

4.因企业大面积亏损致使本地职工工资总额幅度下降,需提高企业缴费比例3个百分点以上的;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申报使用调剂金,应由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经自治区劳动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财政专户办理调剂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三、四、五款规定需向自治区申请调剂金,而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又可支付离退休人员四个月养老金的,调剂所需部分应由自治区和当地合理分担。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全文8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养老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