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生或多子家庭中,如父母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则讨论的重点将集中于该逝者所拥有的房产权益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将率先归属于房屋所有人中仍然生存的另一方,即逝去的父母中的其中一位的配偶。
另外那一半财产,将会由逝者的遗嘱执行人和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共同分配。
关于这类问题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两个范围内的继承人占据优先权:
1.第一序顺位:
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第二序顺位:
与逝者有关的兄弟姐妹、逝者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遗产分配过程启动之后,将优先让位于第一序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无第一序顺位任何继承人承继,则该部分遗产将由第二序顺位的继承人进行法定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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