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全事故谁负责处理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有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分类
建筑安全事故可以分为四类,即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和环境事故。
(1)生产事故
目前我国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是针对生产事故。
(2)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或施工达不到要求等原因而导致建筑结构实体或使用功能存在瑕疵,进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质量问题也是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之一。
(3)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主要是指由于工程技术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技术事故的结果通常是毁灭性的。技术事故的发生,可能发生在施工生产阶段,也可能发生在使用阶段。
(4)环境事故
使用环境原因主要是对建筑实体的使用不当,比如荷载超标、静荷载设计而动荷载使用以及使用高污染建筑材料或放射性材料等。
2.按事故类别分类
按事故类别分,可以分为14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
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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