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10:10:54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

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兵役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惩处。对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该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国家战争动员的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兵役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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