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配偶并不会直接遭受个人财产的冻结之苦。
然而,若有例外情形,例如当丈夫将部分财产隐藏于妻子名下的账户中时,尽管这些资金看似为妻子所有,但是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它们实际上是属于其丈夫所有的,那么当事人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由法院对这笔存款进行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或者,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亦可在属于债务人个人份额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由于信用问题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自身的银行卡也不会受到冻结,同样地,其配偶的银行卡也不会因此受到牵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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