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是联营各方当事人就联营体的设立、经营利益、风险承担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联营体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是衡量联营体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的界限,所以只要联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能以联营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手续而认定联营合同无效。但联营双方对联营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特殊约定。(如联营合同约定该合同公证后生效的情况)。联营双方未按特殊约定办理,已开始实际履行联营合同所订义务的,则可视为联营各方放弃联营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条款。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一方办理注册、立项等法律手续,该方未办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注意,因为联营体未办理登记手续;即未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如果联营双方以联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一、所谓合伙型联营是什么意思?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的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
二、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7、高利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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