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合同有效。本质上,单位集资建房属于福利分房,居民在房改前享有所谓的半产权。虽然该单位仍被称为产权人,但除非得到居民的许可,否则该单位本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法规作为历史产物,对福利集资房的转让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集资房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范围内。
集资房合同文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集资建房。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取得位于屈原一中内住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住房的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职工集资楼坐落于屈原一中家属区以北,总层数为四层。现将三楼东边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其建筑面积为134.43。
第二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取得
1、房屋交付
2、产权证的办理
乙方承担产权证办理的所有费用,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该住房的独立产权证。
第三条:集资房款
因甲方出让其集资住房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以每平方米2480元的价格,立即一次性付清集资房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元)。
第四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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