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方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食品厂工作的员工,2014年1月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方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食品厂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方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则认为方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方某的要求。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该案例中,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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