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怀六甲的魏小姐向法院主张离婚,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可知,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仅限于男方,女方可以随时主张离婚,而不受此限。《民法典》对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作出保护性规定的目的是,妇女在上述特殊时期内,身体较虚弱,心理上也很脆弱,生活上亦有诸多不便,需要更多的关怀;另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地护理和照顾,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可能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也很不利。
二、魏小姐以男方吸毒导致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知,一方存在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魏小姐主张离婚,应收集并提供证据证明万先生吸毒且屡教不改,并因此给家庭带来重大损失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即便未来诉讼中万先生以夫妻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结语】
建立和维系一个家庭并不容易,有了爱情结晶的夫妻更应有家庭责任感和人生目标,万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双重不负责任,可叹可惜!魏小姐在人生的特殊时期,下此决心既是无奈也是必然,唯如此,才能尽快重新开始,也是为自己和孩子隔离不利影响。深圳离婚律师提示:远离毒品,珍惜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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