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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