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也不是不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还是要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可能是因为公安机关搜集的某些证据前后矛盾,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其他遗漏的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书不是不起诉决定书,也有可能经过第1次补充侦查后,定罪证据就已经足够充分,那检察院还是会依法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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