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条件: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其他条件。上市公司类型:股票型上市公司;债券型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类型: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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