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如果对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应当准备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彩礼系赠与的相关证据。因为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此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属于婚前给付后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的应该满足对方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对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应当准备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彩礼系赠与的相关证据。因为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阶段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此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属于婚前给付后来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的应该满足对方原告诉讼请求。
彩 礼 返 还 证 据 准 备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时,应当提供返还彩礼的证据。而彩礼返还证据的准备,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
首先,彩礼返还的证据应当与婚约或者婚姻关系具有关联性。例如,在婚约中规定了彩礼的数额和用途,或者在婚姻关系中,彩礼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消费等,这些证据都应被认为是彩礼返还的依据。
其次,彩礼返还的证据应当具有可信性。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足以证明彩礼的返还请求权。若证据存在疑义或者无法证明彩礼的合法来源,则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将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彩礼返还的证据应当充分。这意味着证据的数量和内容应当足够证明彩礼返还的事实和数额。同时,证据的准备应当及时、全面,以便于人民法院对彩礼返还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总之,彩礼返还证据的准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婚姻关系中,彩礼返还案件应当依法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可信性和充分性。与婚约或婚姻关系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彩礼的合法来源和用途;具有可信性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足以证明彩礼的返还请求权;彩礼返还证据的充分性则要求证据的数量和内容足够证明彩礼返还的事实和数额,同时证据的准备应当及时、全面。只有符合这些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够有效地支持彩礼返还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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