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年龄阶段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按照如下计算:
1、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乘以(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被扶养人?
(一)一般条件
1、未成年人;
2、达到法定被扶养年龄的人;
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
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具体为: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二)被扶养人是否包括胎儿
1、胎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扶养人。
因为被扶养人没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应以损害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未来某个时间后(如婴儿出生、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等)需被扶养的情形。
2、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属于被扶养人。
因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对其负有扶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扶养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弥补父母受到侵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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