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1。一定有共同的、真正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发生在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处于共同和实际危险的情况下。所谓共同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并且只危及船舶或货物的单方面危险,而这种危险不会引起共同海损。如果天气闷热,船上的制冷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船舶本身不受影响,这不是常见的危险。所谓真实危险,是指危险必须客观存在,只是主观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必须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在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由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故意采取,以明确保存船上财产的目的。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强风巨浪,主动将重量较大、价值较低的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负载,则货物损失是故意的。但是,如果货物因船舶剧烈颠簸而被抛入海中,则损失不是故意的
理性是指基于良好管理者的地位,并在当时情况下经过仔细考虑后的公平和适当的处置行为。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不得不弃置部分货物,船长不弃置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而是先弃置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处罚,不应包括在共同海损中
效力是指因其行为而保全财产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和特殊的。共同海损计量的特点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保留较大的利益。所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必须是特殊的、不正常的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费损失、市场价格下跌等,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别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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