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及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7 01:09:27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四)未经批准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微

<!--

-->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微

<!--

-->

当场受理

报件材料齐全性。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文荣

2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审查材料的合法性,现场踏勘。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文荣

2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不合规定的,补正材料或退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行文批复。

材料不齐全、不合规定的,补正材料或退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行文批复。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微

-->

0.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微

-->

0.5个工作日

送达。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四)未经批准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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