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
时间:2023-06-04 20:14:33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

1、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推行和实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得到了统一的解决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工程建设的合同纠纷的,都需要按照不动产的纠纷来确定管辖。如果发生纠纷的不动产已经进行登记的,那么就可以以不动记登记的登记簿所记载的地方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动产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就要以不动产实际的所在地作为不动产所在地。

2、当事人约定管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书面协议当中对于发生纠纷的管辖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约定的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的时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详细的表达出来;

(2)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必须要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可以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其管辖级别和其专属管辖的范围。

最后简单说下关于合同纠纷是如何产生的问题。

合同应该是由双方的当事人共同的协商而得出的结果,所以双方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协商的内容履行义务。当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导致一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都不能履行合约上的义务导致造成合同的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收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寄件人姓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内件品名:

数量:原件一份

管辖权的确定是对一份合同效力的保全,出现了问题纠纷的话需要第一时间去法院反应。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知道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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