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1日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法人实行逐笔登记制。担保人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并领取《对外担保登记证》。担保合同执行完毕,担保文件自动失效,担保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外担保登记证》。
(二)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和《对外担保反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上月担保情况。
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将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一、怎样认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无效
以下就是对外合同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担保;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担保的;
(三)为外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1、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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