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民政部门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
宿州涉外结婚登记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
2、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有效通行证,护照,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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