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路离住宅太近,阻止修路是否违法
可以向政府规划部门反映。
二、修路的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三)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二、修路的要求
(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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