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追偿权可否转给债权人
担保人追偿权可以转给债权人,担保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属于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转让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追偿债务人吗
是的,不需另行起诉,可以直接立案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三、担保人享有追偿权的理由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1.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
2.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
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4.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5.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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