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合法财富,如金钱、房产等,都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当一方未获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将这些共同财产进行使用或支配,但所涉金额与家庭起居有关,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此种情况下都享有全权处理家务事宜的权利。
更为深入地来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正常履行日常家务代理权之时,不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者是否予以承认,夫妻双方均需共同承担此行为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和连带责任。
若夫妻决定处置并不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则必须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后方可实施。
假如有人有确凿证据表明,某个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并同意的,即使另一方提出异议或者声称不知情,也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善意第三者的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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