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运营车辆的交通意外事故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发挥其理赔功能,提供相应的赔偿援助。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并不是无条件地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仅限于其规定的赔偿额度内予以支付。一旦超过此金额,便需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那部分赔偿费用。
另外,涉及到运营车辆的误工费用,尽管它被视为一种间接的财产损失,但保险公司通常并不会对此类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笔费用同样需要由事故责任人独自承受。因此,在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各位应该尽快联系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责任人,以便尽早安排和处理赔偿事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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