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号
申请人:吴X,女,38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男,13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女,10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关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区人,原住香港九龙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
查申请人吴X是关系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儿子,王X是王X的女儿,王X生前负担吴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全文2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