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机顶盒前须选购收费节目涉嫌变相搭售
时间:2023-06-07 17:51:31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题记有线电视是政府传达政令、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也是居民收看电视节目,享受文化娱乐,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属性。近期,本报记者接到四川省成都市民反映称,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过程中,成都市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利用其垄断地位,在用户免费领取机顶盒时强制用户购买收费节目。有关人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制止。投诉领取机顶盒先要缴纳收视费10月29日,家住成都市金牛区新二村的市民陈婷婷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称,她近期到成都市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营业厅办理免费领取机顶盒业务,被告知机顶盒可免费领取,但必须先缴纳200多元收费节目收视费。

无独有偶,署名沙河某小区业主的市民11月5日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反映了相同问题,这位市民写到:一些业主对这种强收收视费的做法不满,通过市长信箱等途径反映问题后,(该公司向住户)收取的金额从680变成了360元,最后为298元。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是成都市委、市政府近年大力推进的一项民生工程,2006年5月,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的通知》,其中提到注册用户每户免费配置一台机顶盒。11月6日,记者暗访某公司的两个营业厅,所得到的答复均是,注册用户可凭身份证、房产证等免费领取一台机顶盒,但必须选购298元的收费节目。

11月11日,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客户管理部经理郭XX就此向记者解释说,由该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的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工作是分片区、有计划推进的,暂不在计划片区内的注册用户如果想优先享受数字电视服务,就得选购适当的收费节目套餐,在计划片区内的注册用户则可视自己的需求可选可不选。

同日,就沙河某小区业主反映的收视费从680变成了360元,最后为298元一事,某公司城东分公司书面回函本报记者称:我公司推出的节目套包是针对不同客户群设计的,其节目内容和价格都不相同。销售时,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推荐不同的节目套包,是一种正常的销售行为。调查至今仍限制市民自由选购机顶盒多数城镇居民家中有不止一台电视机,如要享受数字电视服务,每台电视机都必须配置一台机顶盒。记者在暗访中了解到,市民如需为家中第二台、第三台电视机配置机顶盒,则只能在某公司购买,其中基本型机顶盒(含智能卡)每台售价580元,加强型(含智能卡)每台680元。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市民对此不满,认为某公司的这一做法不仅增加了大家的收视成本,还造成资源浪费,与政府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不符。

上述问题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成都市成华区政协委员、西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曹松涛为此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整合、改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工作》的提案。去年3月14日,成华区广播电视局曾就此提案回复称,据某公司介绍,为减轻用户负担,该公司正针对第二台、第三台机顶盒制定大幅度优惠方案,此方案已报成都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将在各区全面实施。11月11日,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客户管理部经理郭XX向记者证实,针对第二台、第三台机顶盒的相应优惠措施至今未实施。对于限制市民只能在该公司购买第二台、第三台机顶盒的做法,郭称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力争在今后的工作予以改进。观点该做法涉嫌违犯《反垄断法》当前,我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已从试点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成都市要在2008年基本完成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的任务,并在2010年全面实现数字电视。现在时间已经过半,成都市仅完成了任务的40%左右。据郭XX介绍,成都市于2006年5月21日全面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工作,涉及用户共约150万户,目前约60万户已完成平移工作,其中2006年完成约30万户,2007年完成约20万户,今年到目前为止完成约10万户,之所以放缓进度,是报经相关部门同意的。郭XX称未平移的片区目前没有关闭模拟信号,进度放缓不会影响这些片区居民的正常收视。

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邓明攀说,部分市民近年来收看数字电视节目的需求日益迫切,某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暂未列入计划片区的居民领取免费机顶盒前必须选购一定金额的收费节目,则涉嫌变相搭售、非法获利。邓明攀同时表示,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以及限制用户只能在该公司购买第二台、第三台机顶盒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也涉嫌违犯《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为此,他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与社会管理处副处长11月13日表示,成都明年将加快平移进度,以确保更多市民能尽快看上数字电视节目。

记者发稿前获悉,某公司已就用户反映的相关问题召开整改会议,以改进公司的相关服务。

链接《反垄断法》(摘登)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4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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