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以下行为则可以被视为欺诈行为:
1.在销售现售房屋(已建成并可立即入住的房屋)时,将质量不合格或者甚至低劣的房屋伪装成合格乃至优质的房屋进行销售;
2.在销售现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
3.将普通合格的房屋冒充为优质工程,进而通过这种手段骗取优质工程所增加的费用;
4.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
5.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
6.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
7.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具有欺骗性的销售引导;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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