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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