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县有哪些权限
1、自治县的权限包括:
(1)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自治县和县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县级行政区包含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而自治县只包含区域自治的自治县;
2、区域自治不同。自治县拥有区域自治权,即自治县可以按照当地的情况来设立相应的资质条例;而普通县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来进行治理;
3、划定原则不同。自治县是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聚集情况来划定的,可以进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普通县则是根据行政区划的要求划分的,没有民族自治权。
自治县社区公益性补助有哪些
(1)城乡低保户中因灾、因病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30%以内)(3)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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