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未分配利润范畴的股权转让业务中,征缴方向通常包括个人税务部门、注册区/县工商局注册科以及郡/市/省税务厅,因此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
其中,相关税费的计税基数及相应税率分别如下所列:
个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通常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相关行政法规基于20%的比例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该交易应缴纳的印花税以万分之五为基础进行计算。
对于法人股东暨企业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业务,一般而言需依照全国性法律规定按25%的比例收取企业所得税,但是个别的独立工商业及合作组织应该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股权转让业务发生之前预先对该类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进而减少账面上的所谓“未分配利润”指标,这无疑会进一步降低股权转让收入,有望达到一定程度的减轻税费压力效果。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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