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的抵押率有什么规定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现值的确认以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2、以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的,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70%,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方式的,抵押率不超过50%;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产为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以个人商用房和非城区或非主要镇区的个人住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
4、在建工程抵押率不超过50%;
5、通用机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30%;
6、汽车、船舶、民航等运输设备抵押的,一手消费类抵押率不超过60%,一手营运类和二手消费类抵押率不超过50%,二手营运类抵押率不超过40%;
7、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
二、债务期限未约定担保期限如何算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三、单位担保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担保期限。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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