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准则,我们建议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是一般的均等分配原则,即我们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时候,要保证你们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尽量做到对于共同财产的均匀分配;
接下来是无偏袒地维护孩子及女性权益的原则;
还有就是爱护没有错误一方的原则,当无过失的一方遭受了损失,他们有权要求对方作出适当的赔偿;
其次是公平的原则,我们希望在你们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能够全盘考虑双方的经济利益;
最后是尊重你们个人意愿的原则,如果你们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达成共识并订立约定,那么这些约定就会优先于法律规定来进行执行。
同时,对于你和你的配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我们将依法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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