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法院在该拍卖平台应公示事项
时间:2023-04-13 14:42:55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信息包括拍卖公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评估报告副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法律对竞买人的资格有何限定

首先,任何人参加拍卖会作为竞买人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法定的证明文件。参加竞买的自然人,包括我国的公民、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件;参加竞买的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包括资格证明书、代表证明书、当地银行或我国有关驻外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注册证明书等文件;参加竞买的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在强制拍卖中,竞买人还须预先交纳保证金,才可以取得竞买资格。

其次,拍卖标的的出卖人与拍卖人都不能同时成为竞买人。出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由竞买人公开叫价竞买,最后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达成买卖协议,出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同时拍卖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拍卖标的物达成的买卖协议,若拍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合同照样没有意义。为此,法律规定拍卖人对其所经营的拍卖不得竞买,也不得指使他人代其竞买,同样也不得代表他人竞买拍卖标的物,以保障拍卖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价、虚假拍卖等不法或不诚实拍卖行为的发生。

第三,对于特殊标的物的拍卖,其竞买人的资格,要由出卖人与拍卖人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确定。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某种利益的维护需要,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拍卖,这类拍卖的竞买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不准出口的文物,外国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某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国公民间进行拍卖等。

由于存在对竞买人资格的某些限制,为了保证特定拍卖的有效性,拍卖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式拍卖开始前,对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也可以对某些拍卖的竞买人资格进行必要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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