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须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所以,知道嫌疑人但没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属于轻微刑事犯罪可能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会批准和执行逮捕。
一、刑事拘留跟逮捕的区别
1、执行地点、执行程序不同。刑事拘留一般在立案后,执行地点在拘留所,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后,达到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一般在看守所执行。
2、适用条件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羁押时间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少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案情而定。
二、什么情况可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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